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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水运行业及港口经营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7 14:3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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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航字[2008]3号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所(处):
为加强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经营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巩固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成果,促进我市水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遵照省航运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水运行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赣交航局港管字[2008]4号)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08年度水运行业“四证”年度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年度核查对象为已取得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港口经营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权限和形式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个体联户、运输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员逐户上门初查,再由市港航管理部门组织人员逐户上门核查。核查期间,省局将组织人员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港口经营业户由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核查完后,上报港口经营业(2008)年度核查数据汇总表给市处备案。
三、核查内容
    1、审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有关水路运输、港口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重点审查有无超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情况。
    2、审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要根据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劳动合同。坚决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船舶上兼职的现象。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3、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相关证书是否齐全、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营运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是否满足最低运力规模要求,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切实落实公司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市港航管理处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
    4、核查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和违反规定使用票据行为。
    5、港口经营业户核查内容:一是审核港口经营人遵守港口法及交通部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经营范围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二是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港口经营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港口经营企业经营资质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核查程序及资料
   所有从事水路运输的经营业户、水路运输服务业户、运输船舶、港口经营业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港航管理部门报送规定的核查资料。
    水路运输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登记表》(个体户由港航管理部门统一填写),5、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液货危险品水运企业提供,暂不需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水运企业须作出书面说明),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7、江西省2008年度水路运输核查数据汇总表(表四)。
    为确保船舶运输生产正常进行,运输船舶核查时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普通运输船舶只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船舶适航证书及其复印件。
    2、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船舶适航证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光租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证书》)复印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的化学品船和油船还要提供《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的运输船舶,年度核查与换证同步进行,其提供的材料按办新证的规定提供。
    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所提供以下资料:
    1、《年审报告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江西省2008年度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数据汇总表。
    港口经营业年度核查所提供以下资料:
    1、《江西省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报告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4、港口经营业(2008)年度核查数据汇总表。
    港航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年度核查内容逐项认真审核,对核查合格的经营业户,港航管理部门按核查权限在其《年度检查报告书》(服务企业为《年审报告书》)的年度核查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有效期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需换证的按权限为其换发新证)。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市港航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但不超过《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客船的有效期以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属光租的液货危险品船的有效期,如果光租期在2009年4月30日以内的则以船舶光租期限为准。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核后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反面签署审核意见,《港口经营许可证》背面加盖“江西省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专用章”,对审核不合格的水运(服务)企业、港口经营业户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核查工作要求
    1、水运行业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2、在年度核查工作中,各港航管理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报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要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年度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严禁借本次年度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3、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度核查期间,由核查的港航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发给 《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 ,《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签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仅限于在年度核查期间对正在年度核查的船舶使用,年度核查后对未核查船舶或其它船舶一律不得签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
    4、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年度核查或拒不接受年度核查的经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为掌握2008年度核查工作情况,请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所(处)在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将本次年度核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和企业及船舶年度核查数据汇总资料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市港航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