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构筑拒腐防变防线,不断提高全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紧密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深入研究和分析交通系统反腐败斗争的现状、特点和规律,坚持将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环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实现交通事业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纲要》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将反腐倡廉教育、交通基础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与管理、交通执法、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主题教育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局(处)党员干部中开展以“勤政廉洁保先进,创新工作抓发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教育计划,创新教育方式和手段,采取集中学习、电化教育、上廉政党课、专题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施纲要》、《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学习国家法律和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广大党员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着力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全局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管理、使用、奖惩全过程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运行机制
针对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找准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和健全各项约束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加强源头管理,把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一、交通基础工程建设
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交通基础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的计量支付、工程的变更、工程的竣工验收。
1、完善招投标工作制度。凡工程量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交通基础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的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实行公开邀请招标。招投标工作要在当地县(市区)政府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当地纪委监察局的监察指导下,在县(市区)交通局的参与和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国债项目、商品粮项目必须按批复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投标,开标时项目法人应邀请市交通局纪检组、质监站派员到场参与指导、监督。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时间在招标前予以公布。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无标底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2、严肃招投标及评标工作纪律。招标单位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严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关,坚决杜绝达不到要求和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进行编制,按照交通部范本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双信封评标法等评议办法,合理选择其中的一种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内的人员名单中临时随机抽取,所抽取的专家必须是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开标前保密。评标工作应按项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省厅廉政建设“六条禁令”,做到“九个不准”(不准写字条、打电话或以其他方式,暗中授意介绍工程和采购物资不准违规干预专家评标、法人定标;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标底;不准违反规定原则定标;不准工程管理、设计、规划和定额工作人员为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工程分包和向中标人介绍分包队伍;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指定设备材料采购或规避监督;不准向投标中介人和超前向投标人提供设计图纸;不准利用职务便得安排投标人围标)。
3、严格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公路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派驻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上岗。工程项目每完成一道工序,必须经过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检查并签字,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隐患。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时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项目进行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初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验收评定标准进行。
4、严格按合同规定实行“双向”合同管理,坚持计量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度。工程结算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遵循有关审核手续,计量支付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签字认可,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5、建立承包队伍信用档案制度。对守约差、质量差、信誉差、不廉洁的承包队伍,清除出本市公路建设市场。
6、市交通局每年9—10月份组织局纪检组、质监站、公路处、计财科对重点工程招标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文表、记录、合同等资料(如招标书、投标书、招标、议标会议记录等)。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施工队伍是否具备资质条件,检查计量是否准确,检查变更情况是否属实。
7、计财科对财务支付工程款进行检查,依据签订的工程经济合同规定的工程款与财务上支付的工程款核对,查实支付的手续是否齐全、规范,质保金是否按规定数额扣除,是否按规定程序、时间返还。
第二、物资采购和管理
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物资的采购和报废处理。
1、对物资的采购,必须成立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原则上由计财、人秘、纪检和相关科室组成。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单位大宗物资采购,要根据所采购的物资的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凡采购5万元以上批量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单项采购的物资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实行三人同行,做到货比三家采购。
2、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遵守物资报废程序处置固定资产,未经授权,任何个人、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对于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物资的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值1万元以下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3、物资采购单台(套)原值在2万元以上、处理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均应招标。凡因特殊原因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由采购小组拟出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决定采购和报废方式。
4、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凡经批准购买的物资属固定资产的,报销发票时由计财科登记并列入新增固定资产。各科室使用的物资(品)均需登记造册,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人员变动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公共物品由人秘科保管,计财科每年对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
5、对于物资采购,采购小组将有关合同及时送交计财科。合同被确认后,按合同条款和财务制度给予付款。所有采购物资到货后,计财科要认真审核采购物资和正式发票,一并入帐,按合同留足质保金后结清货款。
6、局纪检组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在验收单或正式发票上签字。
7、人秘科和采购小组对物资的报废进行全过程负责,确需报废处理的物资由人秘科和采购小组共同作出方案,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计财科应及时催缴全部售款。
第三、交通执法
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的把握,执法案件的处理。
1、规范执法权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不准”: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岗执法;上岗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罚的,不准重复处罚。
2、规范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法,特别是一般程序,即按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程序执行。
3、建立执法过错追偿制度。过错范围有:
(1)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廉洁行政的有关规定,受贿、敲诈或威胁,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办理运政案件中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损失的。
4、规定运政案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必须依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1个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文件)规定裁量权标准裁定,不得随意自由裁定。
5、加强财务与票据管理。案件处理中的所有处罚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财政专户,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规定的票据,专户储存。开具的发票一律使用和加盖规定的专用公章。
6、市交通局纪检组、教育法规科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每年不定期对交通行政案件的执法权限、处罚程序、处罚情况进行复查。
7、对于执法使用的票据,计财科每年审计一次,审计事项包括票据是否使用财政专用发票,收入是否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是否合理。
8、全面实行执法质量考评。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四项管理制度,即交通执法责任制,交通执法稽查制,重大行政审批事宜集体讨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
9、完善交通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实行行政执法公示。统一全市行政举报、投诉电话:0795—3593001、3593010。
第四、人事管理
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干部职工的调动录用、干部的提拔任用。
1、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推行选人和用人政务公开,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对于干部的选拔,实行科级干部空缺职位竞争上岗制、公开职位职数、公开条件、公开程序。确定县级后备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组集体研究等程序,再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的原则,采取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经过考试、考察考核等环节,最后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3、建立选人用人廉政建设责任制。把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管理。继续推行科级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工作在当年十二月至次年元月进行。将述职述廉情况作为提拔职务、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4、市交通局纪检组对局(处)选拔任用干部的资格、学历、年龄等进行审核,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在提交局党组研究之前,应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第五、财务管理
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未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白条子抵帐、发包工程项目不签订经济合同的或不按经济合同进行财务结算。
1、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票据领、核、销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程序。严禁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严禁白条子抵帐。
2、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凭据真实,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包干经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报;包干经费范围外经费开支,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001元至5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主要领导审批;5001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为加强发包工程项目帐务结算管理,对于发包工程必须在施工前签订经济合同,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严格按照合同结算,执行计量支付办法,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监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签字。
4、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接受市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计财科每年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查,对局属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分别写出审计报告向局党组汇报。
5、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变更工程款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监理签字,变更资料齐全、以及项目办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 变更工程款。
6、会计每月必须将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记帐,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规定限额之内,到银行取现金超过万元以上时,需两人同行办理,以策安全。
(三)效果测评
市交通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每年对惩防体系运行的效果组织一次测评,并请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指导。测评采取班子述职述廉,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测评主要内容为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体系中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产生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参加测评人员为局(处)干部职工代表、市局聘请的行风建设监督员、执法对象代表、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代表。根据测评结果,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工作内容和长效机制。
三、惩处规定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制度,班子成员和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抓好年初局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文件中明确的各项工作落实。继续实行聘请交通系统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开展交通系统行风评议活动,把优质、规范、效能服务作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把严格责任追究作为监督的关键环节来抓,对那些不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尤其是对违反规定的事件和相关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一、交通基础工程建设
1、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参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违反招投标及评标工作纪律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3、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好处费等违规操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建设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的,视为废标,按规定推荐下一顺序投标人中标。经查实属围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有行贿劣迹记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在本交通系统参与投标,同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对擅自分包工程、擅自变更工程量、有意提高原工程造价,为承包人牟取暴利,有关人员从中捞取好处费的,经查实对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项目办责令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在规定期限内返工。项目办要对承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物资采购和管理
1、采购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纪律处分:(1)应当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6)采购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构给予处分;给本单位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处理金额的5—10倍罚款外,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三、交通执法
1、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规范要求,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
2、执法人员违法处理案件,引起诉讼败诉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执法人员工作中因私殉情,吃请受贿,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4、办案过程中,不依法行政,发生多收钱、少开票或只收钱不开票的,对直接责任人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除追缴多收费用外,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收取的罚没款上交时间超过1个星期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超过3个月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四、人事管理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提拔任用买官、跑官、要官和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买官、跑官者,情况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财务管理
1、对设置帐外帐的或设立“小金库”的单位(科室),经查实后,除收缴全部资金外,对该单位(科室)按“小金库”金额的10%处罚,取消单位(科室)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责任领导(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对白条子进帐的,按其金额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100%的处罚。
3、工程项目不签订经济合同或不按经济合同进行财务结算的,给予项目负责人按合同金额20%的处罚。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领导
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洪英敏担任,为市交通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第一责任人,常务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赣闽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卢浪牯、曹幸军、梁彦、运管处长董晓明担任,成员由王玉洁、彭智勇、严敬民、李梅、颜卫民、金三仔、曾义成、彭云德、黄先德、梁益海、饶春文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办公室主任由王赣闽兼任。
五、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学习《实施纲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扎实实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要切实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责任制。局党组要把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住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3、要认真抓好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注重制度建设,发挥制度的作用,是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腐败行为的根本性措施。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中所制定的运行机制和惩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对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和督查,确保本人和本科室实现无违纪、无投诉、无不作为行为。
4、要加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为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在实际工作中,一要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二要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意见中五项主要内容约束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把可能出现腐败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三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执纪,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本意见运行机制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惩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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