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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面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9 16:29: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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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交质监字[2008]20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面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宜春市交通局主管农村公路及农村渡改桥、水运码头、车站等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交通局按照其管辖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及农村渡改桥项目的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宜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审核、汇总上报等办事机构。
    二、《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质量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对《意见》宣贯工作,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从而提高质量意识,自觉规范质量行为。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按照《意见》质量责任的划分,在工程建设中完善质量责任制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其责任,确保岗位责任制和工序责任制运行有效。质量工作应实施精细化管理,必须把质量工作的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身上,形成责任到人,职责明确,人人严格把关。
    四、各项目法人单位要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学习,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时上报。如工程项目无登记表,不予评定和验收。
    (一)登记表要作为内业资料的一部分,设专人负责保管。
    (二)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的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项目由市站负责审核。
    (三)登记表的审核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关,对其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登记表及汇总表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登记表原则上在签定合同时完成。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登记表最迟应在合同段开工前完成填写、初审及审核工作。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在工程建设中负有质量责任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发生质量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以及质量责任登记表严格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从2008年开始全面施行,凡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及农村渡改桥、水运码头、车站等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各单位、各在建交通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同时将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报宜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一份存项目建设单位,一份存各县(市、区)交通局,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