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阅读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9 15:54:00 点击人次:查看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宜市交字[2008]32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
    2006年摩托车养路费委托交通部门征收管理以来,各县(市、区)局把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2006年度、2007年度均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为我市农村公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2008年度,截止到10月底,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1866. 7万元,仅占年度计划的71.8%,欠年度计划进度11.5个百分点,实际完成数与年度计划数2600万元差距较大。其中:大部分县市仅完成任务的50%左右,而其他完成任务较好的仅有两个县市(高安市上缴422.7万元,占计划的98.3%;万载县上缴300万元,占计划的96.8%)。为扭转我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滞后的严峻形势,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600万元的目标任务,保障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摩托车养路费是依法向车辆拥有人征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养护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对于促进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依法征费,坚决打击偷逃抗缴行为,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各县(市、区)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争取重视与支持,协调财政、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该项规费能及时足额征收。
 二、加大宣传,提高自觉缴费意识。各地要加大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使缴费人自觉交费,努力创造有利于交通规费征收的良好外部环境。要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依据、标准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缴“明白”费,交“放心”费。
 三、强化举措,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抓好征费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内抓管理,规范行为,外树形象,文明执法,依法按章征费,为车主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征费任务。同时,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欠费,对车辆拥有者或驾驶员拒绝、阻挠征收人员按规定行使职责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四、规范操作,严肃征费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认真贯彻征收政策,严禁使用非摩托车养路费专用票据征收摩托车养路费。各县(市、区)局应及时将征收到的摩托车养路费足额上缴,严禁压款不缴、挪用摩托车养路费。对到年底未完成摩托车养路费委托征收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通报批评;省交通厅将按有关文件要求,取消其委托代征资格。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