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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机关责任制度

信息来源:交通局   发布时间:2008-4-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依据有关行业法规主要履行本级交通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为此市局设立市级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市本级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级交通行业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级行业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三)组织协调查处行业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本级行业内行政复议、行政听证工作。
 (五)组织办理本级行业内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
 
春市交通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年度)
 (见附件)
 
 
 宜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市运管处设立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由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稽查科、稽查科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运政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运管所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法制学习培训制度
 (一)全员培训制度。市处每年要组织全处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法律学习日制度。各科室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时间由科室安排,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
 (三)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全市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道路运政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四)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有两周左右的时间对各县(市、区)运管所所长及各科室科长进行法律培训。
 (五)对新颁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以及与道路运输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备案审查制度
 各县(市、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处备案。市处如发现其与效力、等级高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建议。
 (二)清理制度
 市处每两年对本处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其中对市人大、市政府和市交通局颁布的,根据规定向市人大、市政府或市交通局提出个性或废止的建议;对本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道路运政执法权。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内容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社会及执法对象公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执法范围。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依据公示。道路运政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违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科室。
 (六)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公示。道路运政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各执法科室要完善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七)行政救济方法公示。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权利、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
 (八)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道路运输纠纷的投诉电话和道路运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应视为重大执法事项,各有关执法机构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责令停业整顿或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重要行政审批事项;
 (三)客运线路的审批;
 (四)重大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五)其他重要事项。
 六、罚缴分离制度
 (一)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二)罚款管理
 1、具体执法科室和财务科室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
 2、财务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3、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财务人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银行专户的;
 (3)财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
 (4)财务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5)单位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道路运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一)服务内容与标准
 1、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处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来处办事人员,实施“六步曲”,即,“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推行文明用语,接打电话先说“您好”,回答问题热情耐心,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要表示感谢,并尽快调查处理。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一次者,黄牌警告,投诉二次者,调离岗位。
 2、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度。对来处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对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负责办理的科室。凡不执行规定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黄牌警告、调离岗位。
 3、重大行政处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处罚,应举行听证。
 4、行政审批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5、廉政建设。凡举报我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6、执法过错追究。本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案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7、各科室要建立具体的承诺制度,并公布上墙。
 八、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热爱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熟悉业务,坚持原则。
 3、严格按程序执法,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举止文明,公正公开。
 4、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廉洁奉公,以诚待人。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秉公执法,不拘私情。
 九、行政复议制度
 (一)复议范围
 作为被申请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复议机构
 市交通局。
 (三)复议审查
 1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2、审查内容主要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3、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须向有关县(市、区)运管所和科室调查的,相关运管所和科室应积极配合。
 (四)复议答复
 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答复意见并制作意见书,经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后,报处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报行政复议机关。
 (五)相关文书送达、归档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处稽查科具体负责。
 (六)有关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备案
 1、备案范围
 作出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行政处罚案件。
 2、报送程序及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运管所应报送的备案案件,于作出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运管处。
 (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
 市处每年对各县(市、区)运管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了解执法情况,评审行政处罚案件。
 2、随机检查
 市处根据执法情况、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从上报备案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专题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对道路运政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明察暗访。
 (三)情况通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交通局及省运管局。


宜春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根据省、市法制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全省2004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水运实际情况,特制定宜春市港航管理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市港航管理处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彭云德副处长任组长,副处长姚悠平任副组长,全市各港航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港航管理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处姚悠平副处长负责。
 二、法制学习培训制度
 (一)港航管理全员培训制度。市处每年要组织全市港航管理人员分批轮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法律学习日制度。全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时间由各港航处(所)安排,同时要有学习记录,执法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负责检查。
 (三)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全市水运港政、运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水运港政法规、规章和运政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四)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有两周左右的时间对全市港航管理处(所)负责人以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五)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以及与港航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备案审查制度
 各港航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港航管理处备案。市处如发现其与效力,等级高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建议。
 (二)清理制度
 市处每两年对本处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其中对省人大、省政府和省交通厅、省航运局、市交通局颁布的,根据规定向省人大、省政府或省交通厅、省航运局、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对本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港政、运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港政运政执法权。
 (二)港政、运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港政、运政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公示。港航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港政、运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制度,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地方。
 (五)港政、运政行政执法程序公示。港航管理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各港航管理单位要完善本部门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六)行政救济方法公示。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权利、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
 (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水路运输纠纷的投诉电话和水路运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应视为重大执法事项,各有关执法机构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处务会议或处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一)责令停止整顿或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重要行政审批事项;
 (三)水路客运危货运输审批;
 (四)重大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五)其他重要事项。
 六、罚缴分离制度
 (一)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二)罚款管理
 1、具体执法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
 2、财务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3、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财务人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银行专户的;
 (3)财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
 (4)财务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5)单位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首问责任人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来处办事的第一接触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
 1、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2、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3、对属于其他人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具体办事的科室;4、因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港航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一)工作目标
 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路运输市场环境,打击违章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路运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处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来处办事人员,实施“六步曲”,即:“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推行文明用语、接打电话先说“您好”,回答问题热情耐心,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要表示感谢,并尽快调查处理。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一次者,黄牌警告,投诉二次者,调离岗位。
 2、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度。对来处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
 3、重大行政处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罚三万元以上的处罚,应举行听政。
 4、行政审批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5、廉政建设。凡举报我处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6、执法过错追究。本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案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7、各港航管理部门要建立具体的承诺制度,并公布上墙。
 九、全市水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热爱水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熟悉业务,坚持原则。
 3、严格按程序执法,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4、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廉洁奉公,以诚待人。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秉公执法不拘私情。
 十、行政复议制度
 (一)复议范围
 作为被申请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复议机构
 处法制机构为具体承办部门。
 (三)复议审查
 1、法制机构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2、审查内容主要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3、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须向有关单位调查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复议答复
 法制机构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答复意见并制作答复意见书,经处行政复议小组审查后,报处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报行政复议机关。
 (五)相关文书送达、归档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六)有关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备案
 1、备案范围
 作出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行政处罚案件。
 2、报送程序及有关要求
 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报送的备案案件,于作出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管理处。
 (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
 市处每年对各港航处(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了解执法情况,评审行政处罚案件。
 2、随机检查
 市处根据执法情况,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从上报的备案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专题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对水路运政部门治理水路“三乱 ”工作明察暗访。
 (三)情况通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航运局和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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