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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与事权划分
1.3编制依据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3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
3.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
3.2预警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基本响应程序
4.4指挥与协调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制订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宜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框图
宜春市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使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设施及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有交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上交通事故,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失,创建和谐平安宜春,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与事权划分
1.2.1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和险情的有效机制。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及时救援,属地政府为主,集中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工作。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1.2.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做好应对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水上搜救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水上搜救应急能力。
1.2.4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交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以交通海事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2.5 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快速、果断、准确处置。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的危及水上人命安全及水域环境,需立即采取控制、减轻和消除措施的各种险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成员:市农业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以及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支队的有关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2.1.1.1 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
2.1.1.2 统一组织调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有关专家及海事、公安、消除、武警、民航、医疗救护等队伍参加水上交通遇难、遇险人员的救助工作。
2.1.1.3 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2.1.1.4 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予以支持,向相邻设区市请求援助。
2.1.1.5 指导和帮助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
2.1.2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宜春市地方海事局。
办公室主任:宜春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宜春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市地方海事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经贸委、公安局、卫生局、水利局、旅游局、环保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总工会以及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
2.1.2.1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2 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
2.1.2.3 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2.1.2.4 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及抢险工作。
2.1.2.5 指导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工作。
2.1.2.6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材料,及时掌握并汇总事故情况,统一编发事故简报。
2.1.2.7 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1.2.8 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1.3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总指挥: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定
常务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长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县(市、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事故发生地副县(市、区)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农业、经贸、公安、卫生、水利、旅游、环保、武警、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2.1.3.1 发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搜救及抢险救助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1.3.2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2.1.3.3 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3.4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1.3.4 完成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见下图
2.2.1 水上搜救抢险组
由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地方海事、交通、公安、驻宜部队、武警、消防、航运企业和肇事船舶单位或船主积极配合。
主要职责:
2.2.1.1 迅速分析判断和掌握水上交通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
2.2.1.2 组织技术专家迅速制定搜救和抢险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2.1.3 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救助工作,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2.1.4 负责现场搜救和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2.2.1.5 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水上交通事故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2.2.1.6 调集水上救援队伍与医疗救治队伍转送遇难、遇险人员及伤员。
2.2.1.7 根据需要调派事故现场水域附近航行、作业、停泊的任何船舶和浮动设施参加救援行动。
2.2.1.8 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船舶、船员证书、技术和航行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航道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2.2.1.9 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水上交通警戒保卫组
由事故发生县(市、区)公安、海事部门安排,设区市公安、海事部门协调指导。
主要职责:
2.2.2.1 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通航秩序,划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现场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
2.2.2.2 负责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2.2.2.3 负责指挥海事巡逻艇、公安艇确保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安全,禁止过往船舶进入交通管制水域,为抢险救助提供良好的环境。
2.2.2.4 负责对肇事船、肇事船员或其它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人员逃逸。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肇事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确保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2.2.2.5 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交通、海事、消防、公安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主要职责:
2.2.3.1 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2.2.3.2 负责水上搜救抢险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现场决策提供依据。
2.2.3.3 及时预测事故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
2.2.3.4 对在搜救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增援。
2.2.3.5 掌握搜救抢险全过程的各方面情况,为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
2.2.3.6 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医疗救护组
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医院负责实施,市卫生部门协助指导。
主要职责:
2.2.4.1 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2.4.2 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2.2.4.3 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及时补充调整抢救方案,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2.2.4.4. 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2.2.4.5 在抢救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2.2.4.6 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2.5.1 交通运输:由县(市、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安排,设区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协调指导。
主要职责:
2.2.5.1.1 根据遇险船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种类、合理调派船舶及车辆。
2.2.5.1.2 根据现场抢险的实际,确保运送抢险所需物资器材的船舶和车辆。
2.2.5.1.3 保障抢险救助所经过的道路、航道畅通和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遇险人员、伤员、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2.2.5.1.4 必要情况下,依法对所经过的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
2.2.5.2 生活保障:由肇事船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
2.25.2.1 保障救援人员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2.5.2.2 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
2.2.5.3 资金保障:应急救援经费由肇事船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属地方政府承担,事故援救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主要职责:
2.2.5.3.1 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购置的救援物资设备及其他事项所需资金。
2.2.5.3.2 保障善后工作(家属安抚、伤员治疗)所需资金。
2.2.6 善后处理组
个体运输船舶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企业、单位运输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主要职责:
2.2.6.1 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2.6.2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2.2..6.3 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2.2.6.4 承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7 宣传报道组
由县(市、区)宣传主管部门牵头,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配合。
主要职责:
2.2.7.1 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客观地报道事故事实和水上搜救抢险情况。
2.2.7.2 负责联系接待中央、省市内外及境外新闻媒体现场拍摄、采访和有关报道事宜。
2.3 应急联动机制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保持与省海事搜救中心和相邻设区市海事搜救中民主的联系,如果需要及时请求支援。当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 预警
3.1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
3.1.1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附近过往、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以及单位、居民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如船舶有单位的,事故当事人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公安、消防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当地海事部门。上述各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市应急中心报告。
3.1.2 现场保护。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及附近水域船舶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险情进一步扩大以及维护现场通航秩序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特征等证据。
3.1.3 事故当事人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水上交通事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的船舶单位、国籍、船名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姓名、邮编、地址及联系电话。
3、天气及航道情况。
4、船舶概况(主要技术参数及证书、航行资料等)。
5、始发港和目的港。
6、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
7、当时采取自救的措施和他人救助情况。
8、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船舶毁损、货物损失等。
9、现场航道示意简图。
10、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初步判断。
3.1.4 通信联络途径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95-7332971、(宜春市地方海事局)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3.2 预警
3.2.1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24小时值班并作好当班记录,值班员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核实信息的来源,与报告人及单位保持联系。
2、了解掌握事故的等级及事故种类(碰撞、触礁、搁浅、浪损、风灾、火灾、爆炸、触损、溢油、自沉、其它)。
3、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船舶种类(船舶主要参数)、船上人员数量及所载货物类别。
4、了解掌握遇难遇险船舶自救和它救情况,以及需要救助的要求。
3.2.2 值班员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根据事故种类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在2小时内按规定报市应急中心和交通厅。
3.2.3 按照市应急中心确定的预警决定,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市海事系统的监测、报告、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4. 应急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不同程度,分别设定I级、II级、III级三个相应的响应等级。分别由当地县、设区市或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4.1.1 I级响应
发生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时,迅速上报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1、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2、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以上的险情;
3、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4、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5、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的险情;
6、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2 II级响应
发生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时,由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本预案,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1、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至29人的水上交通事故;
2、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3、任何客船(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渡船、旅游客船和高速客船,下同)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4、600总吨以上、16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5、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险情;
6、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3 III级响应
发生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相应的专业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1、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至9人的水上交通事故;
2、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3、6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险情;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险后果的水上险情。
4.1.4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联动中心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可能造成的发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健全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给予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信息主要是事件发生地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急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4.2.2 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涉及或影响到市外的,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相关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海事、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政府接获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本预案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当事船舶、人员及船舶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3.2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市水上交通应急专项预案后,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水上搜救抢险工作,维护通航秩序,疏散附近水域的一切船舶,保护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地方医疗救治队伍必须立即到场,开展救护工作。
4.3.3 有关单位要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确定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组人员。
4.3.4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服从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集人员和车辆、船艇、物资、器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险情的抢救救助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4.4.1 预案启动后,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统一调度指挥。
4.4.2 在宜春市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可就近抽调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助,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不得拖延或拒绝。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3 必要时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新闻报道
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后,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法将伤亡人员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以规范格式由海事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国内媒体记者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应当依法进行。
4.6 应急结束
事故已得到控制,死伤人员已全部找到并送达救治点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无群体性事件,即应判定应急结束,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宣布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个体运输船舶善后处置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企业、单位运输船舶善后处置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设区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水上搜救队伍除实施人命救助外实行有偿服务,在抢险救助中,费用由肇事船舶所有人及其经营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 保险
保险机构要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故单位办理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地方海事局应依法及时组织事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概况、应急处理的过程、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改进应急处理措施,并对应急预案的作用和操作性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全市海事部门开通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每月县(市、区)地方海事处要将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名单于月前二日前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市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将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名单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6.1.2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要将专用固定电话及时报告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有效。
6.1.3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域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以宜春市地方海事局为基础,成立宜春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水上交通事故救援。该中心在袁州、樟树、丰城、高安、奉新、上高、宜丰、万载、靖安、铜鼓县(市、区)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根据需要,可逐步增加市内区域性水上搜救中心。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它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人以为本”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按照现场抢险、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医疗救治的资源情况。
6.5 治安保障
6.5.1 实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通航秩序,划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现场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禁止过往船舶进入交通管制水域,为抢险救助提供良好的环境。
6.5.2 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6.5.3 对肇事船、肇事船员或其它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人员逃逸。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肇事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确保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媒体将应急预案的信息、按警电话、自救互救、避难最基本知识告知公众,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船员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船员的应急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自救技能。
7.2 培训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海事系统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
7.3 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通及海事部门、各有关船舶单位及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预案及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根据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水上搜救、救生、消防多种形式的演练,不断提高临场应急救援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累经验,总结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案实施的第一年内组织实施一次,以后每五年内至少组织实施一次。
8. 附则
8.1 制订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大中型水运企业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述各预案是本预案的具体化,与本预案共同构成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宜春市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框图
宜春市处置水上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二00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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