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路运输和港口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对受理的水运“三乱”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四、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各类督办件和批办件,应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 五、处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应在3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在期限内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