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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港航管理处查处违法行为的规定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1 9:1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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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本处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颁发的的《文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特作如下规定:
    一、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佩带上岗证、臂章,持有效的检查证。
    (二)检查时要表明身份,出示检查证,并提请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件,查看是否有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取现场证据。现场无法取证的应及时进行多种形式的调查取证。
    (四)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作出恰当分析和判断。
    二、处罚权限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且有注定依据,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当场实施处罚。
    (二)一般程序。需经过调查取证、审查后再作出处罚决定的;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lO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执法部门会同处综合科办理,之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重大处罚。对经营业户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交通局审批。
    三、具体要求
    (一)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3天内,执法部门必须将全部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交综合科,5日内由综合科报交通局法规科备案。
    (二)罚没款必须及时开具统一专用票据,3日内将罚没款交处财务科,然后解交财政专户。
    (三)在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违反本规
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越权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最终败诉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