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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奖惩措施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1 9:05: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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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位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爱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