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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1 9:04: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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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港航行政执法新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港航、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市)港航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岔戴帽、敞衣扣、披衣。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佩带胸牌。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是敬礼。
    筘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仃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公布举报电话0795—3593017,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