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全体干部职工依法从政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严格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结果“两公开”,以利于运政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
一、办事制度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务例》、《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及省交通厅、市政府、省航运管理局、市交通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将办理水运业、船舶修造业、水运服务业的开业、停业、歇业程序,条件和要求以及规费征收标准等,采用公告及其它形式及时公布于众,并严格按规定办理,按程序转递申报,减少业户麻烦,防止随意承办,以权代法;
二、办事结果公开。几经审批的事项,不论同意与否,都要公开。对于不予批准的事项要注明原因,并对业户做好解释工作。凡审批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歇业、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都要把审批结果及时张榜公布。
第三条:加强征费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坚决防止违章收费、乱收乱罚行为的发生。
一、使用省、市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收费,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准随意摊派、滥收各项费用;
三、检查中发现偷漏各种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补缴,执行罚款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罚款收据;
四、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种票据,不准随意撕毁和涂改票据。
第四条:运政工作人员必须文明执法、廉洁从政、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四要、四不准”。
一、“四要”
(—)要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态度热情,佩证服
务,依法对业户进行管理。
二,“四不准”
(一)不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业户办理审批手续,要坚持按程序集体审批。
(二)不准以权谋私,以证谋私;
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不得接爱企业或个体联户及下属单位吃请送礼或向被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低价商品,
(三)不准耍霸道作风,坑害业户。
对依法经营的业户,不准随意刁难、扣压证件、没收现金、物资、工具等,不准乱收乱罚。
(四)不准包庇纵容船主、货主偷费漏费和欠费,不准擅自减付应纳的规费,不准含占、挪用费款。
第五条:实行公开监督,接受群众举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本处的廉政监督由政工科负责,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处每年组织一次对职能科室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的;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应当给予违法者以行政或经济处罚而没有给予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监督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行为。
第八条:凡违反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规及本规定的均属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部门检举揭发,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从严惩处。时犯有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的,按党纪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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