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检查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各单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领导
(一)市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市运管处处长为副组长,市局运安科、法教科、港航处、公路处、质监站、设计院和市运管处有关科室为成员单位的交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运安科,运安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管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局每年由交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成员等单位参加的不少于四次交通安全大督查;必要时每年也可组织一至两次由市局领导带队或抽调部分县(市、区)交通局有关主管单位或人员参加的交通安全交叉大检查;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市局运安科、法教科、港航处、质监站和市运管处有关科室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组织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三)安全检查应与“元旦”、“春运”、“全国两会”、“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四)安全检查与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或临时性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五)能采取联合检查的,应组织联合检查组,避免多头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4、法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例会情况;
6、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情况;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
9、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落实“痕迹化”情况;
10、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基础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12、施工、生产安全防护等情况。
(二)专业内容
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水路运输、渡运秩序和码头设施建设
(1)港口、码头、库场、罐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危险源。
(2)水路运输经营、港口或码头经营单位(尤其是经营客运、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经营单位)、水运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船舶与浮动设施、水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包括船员、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证照;船员证照及适任情况;船舶装载适航情况。
(3)“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以及救生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内河通航水域尤其是重点旅游风景区、重要库区、危险航段的通航秩序。
(5)船舶尤其是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航行秩序。
(6)渡口审批与设置是否合法,渡口安全监管,渡运秩序。
(7)渡口码头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范的程序。
2、道路客运管理
(1)客运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2)客运站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是安全例检、“三品”
检查、客车出站人数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的情况。
3、公路建设施工管理
(1)公路建设和管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劳动安全防护等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施工安全和安全管理的各种隐患、危险源(如:路面坑槽、路基缺口、路面障碍物、积水结冰、安全设施损毁、标志信号缺失等)是否得到及时发现,是否得到及时、可靠的监控,是否得到及时整改并彻底消除。
(3)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的配置,以及交通与施工安全的标
志、信号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4)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5)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安全生产资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6)施工路段(尤其是并道施工路段)的安全保通措施是否规范可靠。
(7)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施工控制工作。
四、检查原则:
(一)逐级负责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自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对重点单位、地段和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各级运政机构要加强对客运市场源头管理,港航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码头和水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公路部门要加强公路施工中的安全监管。
(二)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现场反馈为主的原则。
(四)实行安全隐患通报原则。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重大以上安全隐患(能够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要进行通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和处理要求。对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应抄送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五)隐患整改督办、跟踪原则。建立分级督办制度,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按其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督办整改。对需要由市局通报的比较重大的安全隐患,由市局明确督办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督办单位必须将隐患整改完成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检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信息库,用于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复核、消除等情况,对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实行督办和销号制度。
(六)检查人员应以安全管理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职责
(一)被检查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检查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
的安全检查工作;
2、对被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
责、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3、整改期间应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向整改督办单位报
告。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反映,制订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整改完毕的,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提出消号申请。
4、做好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检查单位的职责
1、调出被检地区或单位的安全隐患记录,明确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
2、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被检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或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
3、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督办单位,指导、督促督办单位履行督办职责。及时将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登入信息库,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4、主动了解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安全隐患整改
到位的,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消号工作。
(三)整改督办单位的职责
1、按照检查单位的要求,落实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督办
工作;
2、定期指导、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安全隐患;
3、及时了解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向检查单位报告;
4、承担安全隐患整改审查验收任务。对整改到位的,应报告
检查单位核销记录;
5、建立督办信息库或档案库,已备复查。
六、问题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件、违法违规行
为、事故隐患和有关责任人,检查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妥善处置:
1、对有条件立即整改消除的轻微事故隐患、危险源、检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和危险源。
2、对条件不具备而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
要出示有关证件后,当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尽快整改消除;在事故隐患消除前,要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落实可靠的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出示有关证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属于严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同时依法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4、对自身法定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事故隐患,要立即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二)对未消号的安全隐患,在检查时应将复检情况记录在
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本次复查时间、地点、事由,二是现场复查情况,三是复查处理情况,四是整改完成时间,五是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六是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三)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整改
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提出消号申请。
整改督办单位在接到整改结果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实,并向检查单位书面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单位在接到整改督办单位提交的报告后,应及时批复,同时将有关信息登入信息库。
(四)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检查单位在检查开始前,应在检查信息库中调取被检地区、单位相关安全隐患整改跟踪信息,提供给检查人员。对凡是未整改完毕的,要作为必查内容。对近期已消除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抽查。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有关安全隐患整改信息输入检查信息库。
(二)检查单位、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隐患整改监督职
责,实行安全隐患跟踪整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四)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应创造条件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电脑、交通工具、照相、录像、录音等工作设备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经费。
(五)此项制度作为日常交通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检查单位应将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评先的考核范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和评估评价的范围。
本制度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