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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开业审批制度
信息来源:交通局 更新时间:2008-11-19 15:44: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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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运输企业及个人的开业审批管理,客观上对营业性运力实行控制,完善审批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1、凡需要开办水路运输企业,增加营业性运力,从事营业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应持主管单位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本处提交“水路运输船舶开业申请书”本处运管科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其经营资格在规定的程序和上级下达的额度内进行审核,给予答复。
    2、申请从事市内营业运输,载重吨位在30吨以下的船舶符合条件的,运管科集体研究审批,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3、申请从事省内营业运输的船舶,符合条件的,经科室签署意见,主管领导批准,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4、申请省际营运的货运船舶和省内的客运船舶,符合条件的,经科室签署意见,主管领导批准,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5、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向本处提交“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由运管科接到申请书的十日内,报告主管处长召开处务会研究。三十天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6、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